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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24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通山县九宫森建材批发部与严富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山县九宫森建材批发部,严富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执49号申请执行人通山县九宫森建材批发部。经营者陈善谋,男,1980年2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通羊镇泉港村*组。公民身份号码:4212241980********。被执行人严富朗,男,198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大路乡山口村*组山下严*号。公民身份号码:4223261981********。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通山县九宫森建材批发部与被执行人严富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通山县九宫森建材批发部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通山民二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邓胜明审判员 徐善劳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聂宏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