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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刑更901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冬泽鹏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冬泽鹏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刑更901号罪犯冬泽鹏,现在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第二监狱服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1日作出了(2012)唐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冬泽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抗诉,被告人董林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0日以(2012)冀刑三终字第110号刑事判决书,依法裁定准许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上诉人董林申请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2月30日经本院减刑11个月。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于2016年3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冀东分局提出,罪犯冬泽鹏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受表扬3次,记功1次,评为狱级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冀东分局第二监狱关于该犯的表扬、记功、狱级积极分子奖励材料等所证实。经审理查明,罪犯冬泽鹏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冀东分局第二监狱提供的该犯改造情况的证明材料所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冬泽鹏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立辉代理审判员  王 芳代理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山-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