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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3民终484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何宇与宣威市公安局劳动争议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宇,宣威市公安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民终4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宇,男,1983年9月26日生,彝族,中专文化,居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宣威市公安局。上诉人何宇与被上诉人宣威市公安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宣威市人民法院(2015)宣民初字第30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宣威市人民法院(2015)宣民初字第302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宣威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邬汉洪审判员  刘爱萍审判员  朱福华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 丹-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