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3民终484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何宇与宣威市公安局劳动争议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宇,宣威市公安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民终4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宇,男,1983年9月26日生,彝族,中专文化,居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宣威市公安局。上诉人何宇与被上诉人宣威市公安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宣威市人民法院(2015)宣民初字第30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宣威市人民法院(2015)宣民初字第302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宣威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邬汉洪审判员 刘爱萍审判员 朱福华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 丹-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