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515执239-2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邵涛与许永佳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涛,许泳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515执239-2号申请执行人邵涛,男,汉族,住汕头市澄海区,公民身份号码×××1615。被执行人许泳佳,男,汉族,住汕头市澄海区,公民身份号码×××2211。申请执行人邵涛与被执行人许泳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汕澄法莲民初字第2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许泳佳尚欠申请执行人邵涛借款本息112790元,被执行人许泳佳应于2015年11月12日前付还22970元,2015年12月12日前付还20000元,2016年1月12日前付还30000元,2016年2月12日前付还20000元,余款20000元应于2016年3月12日前付清;如被执行人许泳佳任一期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邵涛有权就借款本息112790元中被执行人许泳佳未履行部分全额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许泳佳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启动主动执行程序,于2016年3月2日立案主动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许泳佳的财产状况进行“五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告知申请执行人“五查”情况后,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许泳佳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案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515执23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少昉审 判 员 余洛丰人民陪审员 王嘉迪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陈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