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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民初3316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郝赫与哈尔滨铁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赫,哈尔滨铁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3316号原告郝赫,1977年12月6日生,男,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委托代理人杨绍贤,哈尔滨市道外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哈尔滨铁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上夹树街15号。法定代表人黄俐,职务经理。本院受理原告郝赫与被告哈尔滨铁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依据《被拆迁人就地购买住宅房屋协议书》对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依据上述协议书履行相关合同义务。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被拆迁人就地购买住宅房屋协议书》系因拆迁、回迁房屋引起的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本案应按不动产纠纷确认管辖。本案中,拆迁、回迁房屋地址位于道外区,故本案应由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管辖。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董 颖代理审判员  刘立颖人民陪审员  王丽梅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洋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