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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81民初2606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永城市华夏兴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时培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城市华夏兴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时培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81民初2606号原告永城市华夏兴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东方。法定代表人王素英,董事长。被告时培君,女,198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城市华夏兴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时培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城市华夏兴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9元减半收取7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安琦审判员  曹 娟审判员  郑春玲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成利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