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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驿执字第1878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侯建楠与被执行人赵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建楠,赵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驿执字第1878号申请执行人侯建楠,男,汉族,1986年4月22日出生,住驻马店市。被执行人赵金峰,男,汉族,1988年05月28日出生,住驻马店市。申请执行人侯建楠与被执行人赵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驿民初字第398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赵金峰无银行存款、无土地、无房产、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查封被执行人赵金峰轿车(车牌号码豫QKX5**)一辆,查找不到车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5)驿民初字第398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树华审判员  刘春山审判员  王永强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考春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