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驿执字第1878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侯建楠与被执行人赵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建楠,赵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驿执字第1878号申请执行人侯建楠,男,汉族,1986年4月22日出生,住驻马店市。被执行人赵金峰,男,汉族,1988年05月28日出生,住驻马店市。申请执行人侯建楠与被执行人赵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驿民初字第398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赵金峰无银行存款、无土地、无房产、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查封被执行人赵金峰轿车(车牌号码豫QKX5**)一辆,查找不到车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5)驿民初字第398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树华审判员 刘春山审判员 王永强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考春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