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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民初02664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与翁晓莹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翁晓莹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0266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龙港大道95号。负责人:黄向阳,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池淑冬、孙凡,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翁晓莹。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诉被告翁晓莹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苍南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68元,减半收取2534元,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梦婕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秀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