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5民初3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温富良与胡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富良,胡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3187号原告温富良。被告胡建华。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富良诉被告胡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温富良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周 蓓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汪惠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