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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5民初3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温富良与胡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富良,胡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3187号原告温富良。被告胡建华。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富良诉被告胡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温富良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周 蓓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汪惠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