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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6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玉保与被执行人罗维兵民间借贷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保,罗维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6执49号申请执行人李玉保,男,汉族,1963年4月1日生。被执行人罗维兵,男,汉族,1963年11月10日生。申请执行人李玉保与被执行人罗维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30日作出(2012)鼓民初字第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告罗维兵所欠原告李玉保债务(借款)人民币200000元于2015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李玉保自行和被执行人罗维兵达成和解协议,同意被执行人罗维兵分两次支付本案款项,于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10万元,于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10万元。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本案执行中虽自行达成和解,但确定的还款期限较长,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鼓民初字第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詹亚明执行员  吕 军执行员  刘亦峰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 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