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6民初4473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麦彩燕与麦丽珊、卢荣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麦彩燕,麦丽珊,卢荣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民初4473号原告麦彩燕。被告麦丽珊。被告卢荣富。原告麦彩燕诉被告麦丽珊、卢荣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柔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麦彩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麦丽珊、卢荣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麦彩燕诉称,2014年3月11日,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15万元,承诺于2015年12月10日归还,且开出出票人为佛山市顺德区勒流冠欣五金厂的支票作为保证,同时立下借据予以确认。在借款到期后,原告向被告主张还款,被告以各种理由进行拖延。直至2016年2月,被告所有电话已经停机,至今尚未清偿所欠借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麦丽珊、卢荣富清偿所欠原告借款15万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算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麦丽珊、卢荣富承担。被告麦丽珊、卢荣富没有答辩。原告麦彩燕在诉讼中提供的证据如下: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被告麦丽珊人口信息查询表原件1份、被告卢荣富人口信息查询表原件1份,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2.借据原件1份、顺德农商银行客户回单原件1份、中国农业银行支票原件1份,证明被告麦丽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并开具支票一张。被告麦丽珊、卢荣富在诉讼中没有提供证据。被告麦丽珊、卢荣富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权利,经审查,原告证据1、2,来源真实、形式合法,与本案具关联性,本院对该两组证据均予以确认。综合以上认证意见,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2014年3月11日,被告麦丽珊出具借据确认如下内容:“现卢荣富、麦丽珊(两人属夫妻关系,以麦丽珊名义书写此借据)借到麦彩燕15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九个月,麦丽珊开出日期为2015年12月10日佛山市顺德区勒流冠欣五金厂支票作为保证,到期未兑现则麦丽珊需无条件退还麦彩燕现金。”被告麦丽珊在上述借据中签名并盖指模予以确认。同日,原告麦彩燕向被告麦丽珊的账户转账15万元,且原告麦彩燕向被告麦丽珊收取出票人为佛山市顺德区勒流冠欣五金厂的支票一张(该张支票未兑现)。原告麦彩燕称被告麦丽珊在借款后无归还款项遂提起本诉。另查明,被告麦丽珊、卢荣富于2000年10月11日登记结婚。以上事实,还有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麦彩燕与被告麦丽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依约出借款项给被告麦丽珊,但被告麦丽珊收取原告麦彩燕出借的款项后,未有归还给原告麦彩燕,原告麦彩燕诉请被告麦丽珊清偿借款本金15万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上述借款发生于被告麦丽珊、卢荣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原告要求被告卢荣富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本院予以支持。原告麦彩燕与被告麦丽珊未约定利息,但由于被告麦丽珊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还款,对于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情形,出借人可以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原告麦彩燕仅要求两被告支付从起诉之日即2016年3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算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该诉请低于法律的规定,是原告麦彩燕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故本院对该诉请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麦丽珊、卢荣富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麦彩燕偿还借款15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150000元为本金从2016年3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50元(原告麦彩燕已预交),由被告麦丽珊、卢荣富负担,应一并向原告麦彩燕支付,本院不另作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柔燕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黎彩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