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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9809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郭福来与圆通速递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福来,圆通速递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9809号原告郭福来,男,汉族,住河南省孟州市。委托代理人王怡斐,上海融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圆通速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喻会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孟彦刚。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福来诉被告圆通速递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福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聂 平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玄志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