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28民初843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邓春选与河北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春选,河北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8民初843号原告邓春选。委托代理人邓涛。与原告关系。被告河北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城大安东街72号二层。法定代表人:胡东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朝华,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晨明,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春选与被告河北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春选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春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邓春选负担。审判员 杨利华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咏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