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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3执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李飞与被执行人岳阳碧华粮食机械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飞,岳阳碧华粮食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23执239号申请执行人李飞,华容县××总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岳阳碧华粮食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华容县。法定代表人王XX,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飞与被执行人岳阳碧华粮食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华民初字第13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学睿审 判 员  廖 文代理审判员  陈纯刚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忠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