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4执43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郭会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郭会娟,叶君雕,台州市银隆担保有限公司,叶君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4执43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西路桥大道150号。负责人蔡宁。被执行人郭会娟,女,197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被执行人叶君雕,男,197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被执行人台州市银隆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学院路653号。法定代表人陈庆军。被执行人叶君正,男,197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以(2016)浙1004执43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郭会娟所有的牌号为浙J×××××号车辆,并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浙1004执43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于2016年5月11日在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郭会娟所有的牌号为浙J×××××号车辆。同日,买受人翁斌(身份证号码)以10.7万元的最高价竞得。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和台州市银隆担保有限公司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已从拍卖款中为其留有相应的份额,上述抵押权消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郭会娟所有的牌号为浙J×××××号车辆的查封。二、撤销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和台州市银隆担保有限公司的抵押权。三、被执行人郭会娟所有的牌号为浙J×××××号车辆归买受人翁斌(身份证号码)所有。四、买受人翁斌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汪东军执 行 员 毛奇奇执 行 员 应 益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卢梦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