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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3743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黄少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黄少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3743号原告: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海滨南路90号商铺、海滨南路88号202号商铺、1401室、1403室、15011504室,组织机构代码X17502293。负责人:赵凌,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琦,系广东正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少波,男,196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黄少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以与被告黄少波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26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68元,减半收取3134元【原告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已预交】,由原告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负担。审 判 长  李静敏审 判 员  蔡 伟人民陪审员  郭泳欣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关颖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