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28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董彦军与刘树材扶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彦军,刘树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28执75号申请执行人董彦军。被执行人刘树材。本院在执行董彦军申请执行刘树材扶养费纠纷一案中,已经执行了截止现在的全部扶养费,申请执行人董彦军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安民初字第4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武亚山执行员 贾冉亚执行员 冯志林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常晓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