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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8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董彦军与刘树材扶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彦军,刘树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28执75号申请执行人董彦军。被执行人刘树材。本院在执行董彦军申请执行刘树材扶养费纠纷一案中,已经执行了截止现在的全部扶养费,申请执行人董彦军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安民初字第4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武亚山执行员  贾冉亚执行员  冯志林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常晓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