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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昔执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昔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申请执行张旭锋罚金、追缴违法所得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昔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张旭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昔执字第172号申请执行人昔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张旭锋,男,1988年10月17日生,昔阳县李家庄乡XX村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昔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张旭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旭锋在限期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旭锋至今未完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旭锋在昔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家庄信用社的存款帐户,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乃武审判员  李唐槐审判员  付亚洲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路如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