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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82刑初00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蒋大海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大海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82刑初0017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大海,男,1990年5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建德市乾潭镇“江南府”饭店厨师,住浙江省建德市。因本案于2016年3月16日被取保候审。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以建检公诉刑诉(2016)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大海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建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某、书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大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14日晚,被告人蒋大海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0.5mg/100ml)驾驶浙A×××××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本市乾潭镇“江南府”饭店宿舍驶往陵上村。22时20分许,被告人蒋大海途经乾潭镇乾潭村老鼠窖自然村路段时,撞击到村道旁的电线杆,造成其本人受伤及摩托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建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蒋大海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蒋大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蒋大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医疗诊断证明书,证人钱某、方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乙醇检验报告,现场照片及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蒋大海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蒋大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蒋大海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马文超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阳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