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1执512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张玉庆与张春明、史殿维、龙口蓝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鲁0681执512号本院在执行张玉庆与张春明、史殿维、龙口蓝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春明、史殿维、龙口蓝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张春明、史殿维、龙口蓝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