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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3民初1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李必富、单荣与殷树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必富,单荣,殷树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3民初1491号原告李必富,男,汉族,1974年3月7日出生,居民,住灌云县。原告单荣,女,汉族,1975年2月18日出生。居民,住灌云县。被告殷树刚,男,汉族,1976年8月15日出生,居民,住灌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必富、单荣与殷树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必富、单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原告李必富、单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按撤诉处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玲玲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