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3民初1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李必富、单荣与殷树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必富,单荣,殷树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3民初1491号原告李必富,男,汉族,1974年3月7日出生,居民,住灌云县。原告单荣,女,汉族,1975年2月18日出生。居民,住灌云县。被告殷树刚,男,汉族,1976年8月15日出生,居民,住灌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必富、单荣与殷树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必富、单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原告李必富、单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按撤诉处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玲玲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