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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2701执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张洪波申请李强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2701执243号申请人张洪波,男,1982年1月12日出生,住所地西岭。被执行人李强,男,住所地西虹苑。被执行人史兴武,男,住所地西虹苑。张洪波申请李强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2701民初5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洪波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2701民初50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  凯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明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