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5民初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武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5民初581号原告武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某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武某负担。审 判 长 赵东胜代理审判员 姚小丽人民陪审员 贾婷婷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