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裕商初字第770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姜春刚与景奇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春刚,景奇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裕商初字第770号原告姜春刚。被告景奇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春刚与被告景奇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原告又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春刚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春刚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姜春刚负担。本案其他受理费445.00元,退还给原告姜春刚。审 判 长 赵丽君代理审判员 于 鹏人民陪审员 刘雪山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