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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裕商初字第770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姜春刚与景奇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春刚,景奇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裕商初字第770号原告姜春刚。被告景奇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春刚与被告景奇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原告又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春刚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春刚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姜春刚负担。本案其他受理费445.00元,退还给原告姜春刚。审 判 长  赵丽君代理审判员  于 鹏人民陪审员  刘雪山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