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4民初8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郭×与周×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周×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8106号原告郭×,男性,年龄39。被告周×,女性,年龄36。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诉被告周×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撤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郭×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炜鑫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