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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民初8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郭×与周×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周×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8106号原告郭×,男性,年龄39。被告周×,女性,年龄36。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诉被告周×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撤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郭×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炜鑫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