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802民初1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802民初1298号原告:张某,女,汉族,住址: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身份证号码:×××1644。委托代理人:潘小松,广东业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身份证号码:×××301X。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自主处分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毛敏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