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21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刘某某合伙协议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1执66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农民。陈某某与刘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汉阴民初字第004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某某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陈某某遂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刘某某之妻任某某在汉阴县农商银行设有银行账户。本院认为,任某某作为被执行人配偶,与刘某某属财产共同共有关系、应以夫妻共同财产共同承担对陈某某的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刘某某之妻任某某在汉阴县农商银行所设账户:依法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建文审判员 王建华审判员 邹明胜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曾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