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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1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刘某某合伙协议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1执66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农民。陈某某与刘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汉阴民初字第004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某某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陈某某遂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刘某某之妻任某某在汉阴县农商银行设有银行账户。本院认为,任某某作为被执行人配偶,与刘某某属财产共同共有关系、应以夫妻共同财产共同承担对陈某某的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刘某某之妻任某某在汉阴县农商银行所设账户:依法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建文审判员  王建华审判员  邹明胜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曾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