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2执936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卢雪鹰与湖北福好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雪鹰,湖北福好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2执936号申请执行人卢雪鹰。被执行人湖北福好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法定代表人潘明学,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02民初99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额为40,00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5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福好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500元及相应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金友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余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