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02民初1958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江苏浩邦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与泰州市德众电子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浩邦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泰州市德众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2民初1958号原告江苏浩邦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江州南路98号凤桥豪庭21-3。法定代表人倪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筠,江苏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州市德众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陈堡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张太祥。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浩邦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与被告泰州市德众电子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案材料,原告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作为甲方、原告作为乙方签订的2016年3月28日《浩邦通〔五级〕服务合同》,该合同第七条第2款约定: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住所地在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故本案应由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代理审判员 张朵花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林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