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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21民初349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康美英与赵大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美英,赵大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21民初349号原告康美英,女,196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清徐县清源镇柴家寨村农民。被告赵大学,男,约45岁,汉族,清徐县清源镇柴家寨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康美英与被告赵大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康美英于2016年3月22日以重新调取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美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美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5元,由原告康美英负担。审 判 长  杜丽芬人民陪审员  李敬娟人民陪审员  康银艳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凯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