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21民初349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康美英与赵大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美英,赵大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21民初349号原告康美英,女,196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清徐县清源镇柴家寨村农民。被告赵大学,男,约45岁,汉族,清徐县清源镇柴家寨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康美英与被告赵大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康美英于2016年3月22日以重新调取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美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美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5元,由原告康美英负担。审 判 长 杜丽芬人民陪审员 李敬娟人民陪审员 康银艳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凯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