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83执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王立珍与金锦鸿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珍,枣阳市金锦鸿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83执411号申请执行人王立珍。被执行人枣阳市金锦鸿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锦鸿公司)。本院在执行王立珍与金锦鸿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金锦鸿公司未履行(2015)鄂枣阳民二初字第002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在审理中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2015)鄂枣阳民二初字第00262-1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将登记在金锦鸿公司名下的位于枣阳市万通路万通新城二区1#楼的房产(房产证号为00101372-001013**)的处分权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金锦鸿名下的位于枣阳市万通路万通新城二区1#楼的房产(房产证号为00101372-001013**)。二、限金锦鸿五日内履行义务,否则,本院将依法评估、���卖所查封、扣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金龙审判员 陈明胜审判员 黄树国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