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9民初518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赵非凡与陈艳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非凡,陈艳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9民初518号原告赵非凡。被告陈艳微。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非凡诉被告陈艳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非凡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非凡撤回对被告陈艳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非凡负担。审判员 耿燕广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兵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