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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5刑更1903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何金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更1903号罪犯何金,现在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4日作出(2009)中区刑初字第7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本院于2012年8月31日作出(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403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本院于2014年6月19日作出(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02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1年1月3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6年4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以罪犯何金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何金,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三次。该事实有重庆市女子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何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等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金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庆审 判 员  蒋学文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霁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