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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执262-1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房翠玲与董玉海、山东长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房翠玲,董玉海,山东长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市博山区第一运输公司,山东千百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执262-1号申请执行人房翠玲,淄博×××××有限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董玉海,山东×××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山东长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法定代表人董玉海,董事长。被执行人淄博市博山区第一运输公司。住所地:博山区。组织机械代码:16428062-7。法定代表人王承珠,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千百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法定代表人郭川林,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房翠玲与董玉海、山东长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市博山区第一运输公司、山东千百度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董玉海、山东长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市博山区第一运输公司、山东千百度投资有限公司虽有轮候查封财产,但被多家法院查封,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房翠玲亦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房翠玲申请执行标的153504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院(2014)淄民一初字第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房翠玲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晓伯审 判 员  曹继明审 判 员  孙兆静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初勤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