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6民申18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孙笑军、王娟娟与顾栩菲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孙笑军,王娟娟,顾栩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条,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九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6民申18号再审申请人孙笑军(原审被告)。再审申请人王娟娟(原审被告)。再审申请人孙笑军、王娟娟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建宁,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顾栩菲(曾用名顾兴荣,原审原告)。委托代理人徐伟。再审申请人孙笑军、王娟娟(原审被告)因与被申请人顾栩菲(原审原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新民初字第026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孙笑军、王娟娟共同申请再审称,1、原审判决查明事实错误。申请人对实际收到42万元款项并无异议,但该款的实际出资人并非被申请人,而是被申请人从案外人处取得,后交给申请人。申请人写的情况说明并不是借款凭证,不具备借款凭证效力。而原审法院基于情况说明判决申请人承担312032元本息明显错误。2、原审法院程序错误。原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没有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及最后陈述。综上,请求依法撤销(2014)新民初字第02615号民事判决。在审查期间,申请人孙笑军、王娟娟未提交新证据。被申请人顾栩菲称,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合理。该判决生效已近两年,申请人也没有上诉,又在执行期间与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现在提出申请再审,已经超过再审期限。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具有以下四种事由之一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1)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4)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根据这一规定,再审申请人孙笑军、王娟娟应当在收到判决书六个月内提出再审申请,原审判决送达时间为2014年8月22日,而再审申请人孙笑军、王娟娟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再审,已超过该规定期限。故再审申请人孙笑军、王娟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孙笑军、王娟娟的再审申请。再审申请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行使权利。审判长 张 明审判员 王 毅审判员 刘素琴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袁 静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第二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