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临执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朱俊广与淄博市临淄区朱台镇朱台西村民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俊广,淄博市临淄区朱台镇朱台西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7)临执字第169号申请执行人朱俊广。被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区朱台镇朱台西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淄区。法定代表人朱长清,主任本院作出的(1997)临朱民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区朱台镇朱台西村民委员会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或收入20200元予以冻结、扣留或扣划、提取至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若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变卖或拍卖,所得款项抵偿案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李爱民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于雪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