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刑更954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杨光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刑更954号罪犯杨光,男,198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吉林省舒兰市人,现在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第二监狱服刑。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于2014��2月14日作出了(2014)倴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罚金1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于2016年3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冀东分局提出,罪犯杨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受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冀东分局第二监狱关于该犯的表扬奖励材料所证实。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光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冀东分局第二监狱提供的该犯改造情况的证明材��所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光减去有期徒刑4个月,罚金10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洪明代理审判员 王宏伟代理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 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