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冷执字第990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永州市冷水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杨老五、郭顺娥、郭建超、唐燕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州市冷水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老五,郭顺娥,郭建超,唐燕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冷执字第990号申请执行人永州市冷水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周少清,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杨老五,男,196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被执行人郭顺娥,女,1964年4月4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被执行人郭建超,男,196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被执行人唐燕飞,女,196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申请执行人永州市冷水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杨老五、郭顺娥、郭建超、唐燕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永冷民初字第71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莫端剑审判员 曹祥青审判员 黄宏清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道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