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3民初1259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刘铁条与代国英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铁条,代国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3民初1259号原告:刘铁条,又名刘静,女,汉族,生于1970年2月7日。被告:代国英,男,成年,汉族。原告刘铁条与被告代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告刘铁条依据被告2014年4月18日书写的150000元借条,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至今尚未审结。现原告再次以该借条为依据,就借款总额中的50000元再次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本院认为:根据一事不再理的民事审判原则,当事人就同一法律事实不得进行重复诉讼。本案中原告依据同一借款事实,就全部借款金额已经进行了诉讼,审判程序仍在进行中,案件尚未审结,其再次依据同一事实提起诉讼,明显属于重复诉讼,不符合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据此,原告刘铁条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虽已立案,但仍应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铁条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保全费520元,共计1570元,退还原告刘铁条。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 静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倩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