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渝民初字第03904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8-14

案件名称

宜春唐氏实业有限公司与无锡市筑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春唐氏实业有限公司,无锡市筑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民初字第03904号原告宜春唐氏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美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江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市筑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红斌,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春唐氏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筑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春唐氏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春唐氏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春唐氏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无锡市筑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起诉。案件受理费1326元减半收取663元,由原告宜春唐氏实业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廖洪平人民陪审员  龚建美人民陪审员  严水丹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罗温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