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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源法执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魏守范与周钦国、周世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守范,周钦国,周世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源法执字第851号申请执行人:魏守范。被执行人:周钦国。被执行人:周世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守范与被执行人周钦国、周世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周钦国、周世英已履行完毕全部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4)源法执字第851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审判员  李家永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