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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9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2016)湘1129执37号,申请执行人朱春梅与被执行人杨宗海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春梅,杨宗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9执37号申请执行人朱春梅,农民。被执行人杨宗海,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春梅与被执行人杨宗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宗海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朱春梅赔偿款96087元、负担执行费1341元,现全部未履行。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杨宗海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朱春梅同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杨宗海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朱春梅可以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华法民初字第160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封加德审 判 员  吴木东审 判 员  石燕娥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赵江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