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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24执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唐德才与李荣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德才,李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24执282号申请执行人唐德才,私营业主。被执行人李荣,酒店业主。申请执行人唐德才与被执行人李荣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于2015年7月22日作出的(2014)鄂南漳城民初字第000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荣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唐德才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荣偿还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款178268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荣在中国农业银行南漳城关分理处账号为62×××14内的存款17826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先元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志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