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83民初821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杨艳梅与拜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艳梅,拜胜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豫0883民初821号原告杨艳梅,女,汉族,1967年3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鹏博、潘永华,河南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拜胜利,男,回族,1968年1月10日出生。原告杨艳梅诉被告拜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杨艳梅诉称,2001年3月19日,被告拜胜利因做生意,从原告处借取现金4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艳梅人民币肆万元正,拜胜利,2001年3月19日”。经多次催要,被告拒不给付。现请求判令被告拜胜利立即给付原告借款40000元及利息。被告到庭后称,借款属实,但该已偿还10000元,剩余30000元,愿意调解解决。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拜胜利欠原告杨艳梅借款30000元,愿于2016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二、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拜胜利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协议书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 邱劲连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春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