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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03民初223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周庆耀与韶关市世纪新城购物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庆耀,韶关市世纪新城购物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03民初223号原告:周庆耀,男,汉族,身份证号码:×××0636,住韶关市武江区。委托代理人:卜春恒、陈捷,广东中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韶关市世纪新城购物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武江区。法定代表人:彭洪达,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代理人:袁志强,广东天行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庆耀诉被告韶关市世纪新城购物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庆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江婷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红艳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