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0108财保37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刘冈松与莫妮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冈松,莫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C}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0108财保37号申请人:刘冈松,男,汉族,1979年2月出生,住海口市。委托代理人:刘宴辰,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被申请人:莫妮,女,1991年4月出生,住海口市。申请人刘冈松与被申请人莫妮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为避免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对被申请人名下车牌号为琼A8XXXX斯巴鲁小轿车予以查封、扣押。担保人吴来南自愿向本院提供其名下位于海口市渡头村的土地使用权(证号:海口市集建[籍]字第N1XXXX号)以及土地上三层半楼房所有权作为诉前财产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并扣押登记在被申请人莫妮名下车牌号为琼AXXXX小轿车;二、查封担保人吴来南名下位于海口市渡头村的土地使用权(证号:海口市集建[籍]字第N1XXXX号)以及土地上三层半楼房所有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b4e0stqvwe1anlmc6案件唯一码审判长 林 海审判员 李 瑛审判员 陈秋云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雪峥本案引用的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