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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81行审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大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张吉君、解亚亚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大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张吉君,解亚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281行审122号申请执行人大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保康巷26号。负责人冯维汉,党委书记。被申请执行人张吉君,农民。被申请执行人解亚亚,农民。申请执行人大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的冶卫计征决(2015)第1111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大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的冶卫计征决(2015)第1111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间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诉讼,又未履行缴款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大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的冶卫计征决(2015)第1111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许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顺喜人民陪审员  闵 青人民陪审员  曹云花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石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