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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执2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宋彩丽与被执行人厦门中亿建集团有限公司、林顺明、郭宝琼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彩丽,厦门中亿建集团有限公司,林顺明,郭宝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3执2234号申请执行人宋彩丽,女,197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政和县。委托代理人张秀茹(系原告的朋友),女,197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厦门中亿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859号1234室。法定代表人林顺明。被执行人林顺明,男,197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永丽,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郭宝琼,女,1977年2月8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思民初字第11764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厦门中亿建集团有限公司、林顺明、郭宝琼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1299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林旺坚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林小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