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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民初字第1720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王中平与吴洪清、林立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中平,吴洪清,林立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初字第1720号原告王中平,女,1980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吴洪清,男,198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林立贵,男,198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原告王中平诉被告吴洪清、林立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中平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林立贵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吴洪清承诺替被告林立贵承担还款责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林立贵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中平撤回对被告林立贵的起诉。审 判 长 吴 健人民陪审员 林 财人民陪审员 林光英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卢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