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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8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刘文星、留月莲与刘际春、吴高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星,留月莲,刘际春,吴高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8执38号申请执行人刘文星。申请执行人留月莲。被执行人刘际春。被执行人吴高丽。申请执行人刘文星、留月莲与被执行人刘际春、吴高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的(2014)温文商初字第3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书中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刘际春、吴高丽要履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5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950元。权利人刘文星、留月莲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房管、工商、车管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因此,本案目前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以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328执3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刘世平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刘万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